3xe5jzAFE1x quality.huanqiu.comarticle华夏基金原债券交易员一家三口被判刑 非法获利近两千万/e3pmh1m0l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一起案件显示,某基金公司债钱交易员,通过某基金公司股票交易指令等未公开信息,其父母进行趋同交易,非法获利近两千万元。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涉案人为原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还指出,趋同交易则是指个人账户在华夏基金股票交易指令下达到交易系统后至后2个交易日内发生同股票同方向的交易。文件显示,在工作期间,2008年11月至2014年5月,涉案人担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2009年1月15日至2011年8月9日期间,涉案人多次登陆华夏基金交易管理部在恒生系统开设的6609公用查询账号,能够知悉华夏基金旗下所有股票类基金、年金和专户等产品的交易指令、交易品种、交易方向、交易数量、交易时间和持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后涉案人分别让父母利用该信息,在名为“牛某”、“宋某1”、“宋某2”实为涉案人父母控制的证券账户内,同期于华夏基金公司买入股票,累计趋同买入金额人民币87803.3564万元,并于2011年8月前将股票全部卖出,股票交易累计获利人民币1773.666221万元。 文件显示,涉案人自2009年1月15日起至2011年8月9日,曾多次使用6609账号登陆恒生系统,登陆次数共计710次。其父母在2009年3月至2011年8月期间,利用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交易金额、交易频率、与华夏基金旗下股票基金产品交易趋同程度较之前明显大幅增加,证券交易金额共计8.7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773万余元。涉案人父亲辩称涉案人从未给过其未公开信息,涉案人到华夏基金公司后就不知道其还在进行证券交易。涉案人母亲辩称其没有利用涉案人的职务之便获取未公开信息,也未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而公诉机关指出,与涉案人进入华夏基金工作,具备获取相关未公开信息之前相比,涉案人父母控制账户与华夏基金的证券交易趋同度明显较低,相关涉案人对此并未作出合理解释。法庭经审理认为,有证据已形成完整锁链,足以认定相关涉案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法院认为,涉案人身为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其工作便利获取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未公开信息,并将该信息告知其父母,后者两人利用该未公开信息从事证券交易,交易金额共计87803余万元,非法获利1773.6662余万元,其中其父交易金额9661余万元,非法获利201.2108余万元;其母交易金额78142余万元,非法获利1572.4553余万元,三被告人均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并构成共同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判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分别判处涉案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万元;判处涉案人母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90万元;判处涉案人父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万元。对三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1585645689095环球网版权作品,未经书面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责编:陈全环球网158564568909511[]
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一起案件显示,某基金公司债钱交易员,通过某基金公司股票交易指令等未公开信息,其父母进行趋同交易,非法获利近两千万元。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涉案人为原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还指出,趋同交易则是指个人账户在华夏基金股票交易指令下达到交易系统后至后2个交易日内发生同股票同方向的交易。文件显示,在工作期间,2008年11月至2014年5月,涉案人担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2009年1月15日至2011年8月9日期间,涉案人多次登陆华夏基金交易管理部在恒生系统开设的6609公用查询账号,能够知悉华夏基金旗下所有股票类基金、年金和专户等产品的交易指令、交易品种、交易方向、交易数量、交易时间和持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后涉案人分别让父母利用该信息,在名为“牛某”、“宋某1”、“宋某2”实为涉案人父母控制的证券账户内,同期于华夏基金公司买入股票,累计趋同买入金额人民币87803.3564万元,并于2011年8月前将股票全部卖出,股票交易累计获利人民币1773.666221万元。 文件显示,涉案人自2009年1月15日起至2011年8月9日,曾多次使用6609账号登陆恒生系统,登陆次数共计710次。其父母在2009年3月至2011年8月期间,利用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交易金额、交易频率、与华夏基金旗下股票基金产品交易趋同程度较之前明显大幅增加,证券交易金额共计8.7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773万余元。涉案人父亲辩称涉案人从未给过其未公开信息,涉案人到华夏基金公司后就不知道其还在进行证券交易。涉案人母亲辩称其没有利用涉案人的职务之便获取未公开信息,也未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而公诉机关指出,与涉案人进入华夏基金工作,具备获取相关未公开信息之前相比,涉案人父母控制账户与华夏基金的证券交易趋同度明显较低,相关涉案人对此并未作出合理解释。法庭经审理认为,有证据已形成完整锁链,足以认定相关涉案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法院认为,涉案人身为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其工作便利获取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未公开信息,并将该信息告知其父母,后者两人利用该未公开信息从事证券交易,交易金额共计87803余万元,非法获利1773.6662余万元,其中其父交易金额9661余万元,非法获利201.2108余万元;其母交易金额78142余万元,非法获利1572.4553余万元,三被告人均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并构成共同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判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分别判处涉案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万元;判处涉案人母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90万元;判处涉案人父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万元。对三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